青島恒泰達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運 輸 方 式
在保證貨物安全的基礎上由賣方確定,費用由賣方承擔。
付 款 方 式
買方通過銀行以電匯/轉賬方式一次性支付合同總金額100%給賣方,青島恒泰達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收到貨款后,按合同規定的貨物明細和數量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交運至送貨地點及遞交送貨單,并提供合格的稅務發票。
包 裝
適合運輸的要求,并適于氣候變化,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銹和防野蠻裝卸措施。賣方應承擔由于其包裝或防護措施不妥引起貨物銹蝕、損壞和丟失等損失的責任或費用。
單據、發票
賣方交貨后,連同送貨單、發票等資料一齊帶給買方。賣方要保證提供真實合法的發票,并承擔因開具偽造、虛假發票而給買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責任。
質量保證、要求
賣方應保證提供全新的、未使用的,并且在各方面符合合同規定質量和規格要求的貨物。如在使用3個月內,貨物在甲方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出現質量問題,賣方應無條件予以更換合格貨物。
索賠
1 貨到驗收如發現貨物質量低劣、型號、規格、數量不符的,買方有權要求退貨、更換、補齊或拒付貨款,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應由賣方負責。
2 在保修期內(一年),買方有權要求索賠。
3 如果賣方在收到買方索賠通知后沒有在 7 個工作日內答復買方,該索賠應視為已被賣方接受。
不可抗力
1 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將有關當地市級以上政府部門或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快速郵遞給另一方,并于事件發生之日起 3 天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減少損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復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持續 1 個星期以上,買方有權解除該合同。
3 本條款所稱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火災、洪水、臺風、地震、爆炸、雷電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管制和罷工等。
稅務與保險
1 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對買、賣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由雙方各自負擔。
2本合同下提供的貨物應對其在制造、購置、運輸、存放及交貨過程中的丟失或損壞進行全面保險。
合同解除、延遲交貨、罰金及違約責任
1 在合同執行期間,如果賣方延遲交貨,則 1 天(日歷天數)罰遲交貨款值的 0.5 %(不滿一天按全天計算),但最高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 100%。如果賣方延遲 2 周仍不能交貨,買方有權終止合同,而賣方仍要向買方按時支付上述罰金。
2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條款,或者嚴重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款,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時,守約方除有權向違約方索賠外,并有權解除本合同。
3 違約責任按<<合同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對違約方進行處罰。
爭議解決
1 因履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
2 如果雙方經協商后 7 天內(日歷天數)仍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可向賣方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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